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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基础知识问答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7/8/2 9:06:04 查看:

   (转载) 不动产登记基础知识问答


1、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将原来由不同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一个部门承担。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主要包括“四个统一”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2、为什么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原有的分散多个部门登记,由于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重叠或漏登,容易导致农林等不同用途土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诸多矛盾纠纷。实施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不动产物权。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3、实施统一登记后原有权利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无论是实施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新版不动产权利证书,还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权利证书,都继续有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权利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权利人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再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也就是说,目前权利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暂时不用去更换。

4、哪些不动产权利可申请登记?

《不动产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可申请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5、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是什么?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6、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内容和归属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7、不动产权属凭证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8、不动产权属凭证是否可以补发、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9、不动产登记什么情况下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不动产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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